省直事业单位因本人出国留学于1989年单位以自动离职为由给予以除名;事先未通知、结论未送达也未公告;1995年回国之后,单位人事只说本人不在编内,未予说明理由,推说没有找到档案;经过多年查找,于2013年11月,原人事科长才告知本人的档案已找到,内有自动离职的批复,此时本人才首次知道单位处置意见;所以这两年来本人一直要求人事处落实人事关系和赔偿事宜未果,领导建议走法律程序,所今天来这请教法帮网律师,希望得到专业支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