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在厦门上班,在一家物业当保安,在上班当中指挥车辆与人发生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8月21日10点47分宣告死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三]项规定,予确定认为工伤。
单位也没有交什么保险,对工伤认定还存在争议,我本人是残疾人也不方便去厦门,不知道如何是好,还请焦律师指点迷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