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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三个月后再解除符合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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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422753什么是编号?

刑满三个月后再解除符合法律规定吗?

请问:被判刑终审为2013年4月9日被抓为2010年3月10日,被判四年,从2010年3月10日起至2014年3月9日止。

甲释放后,3个多月,单位用媒价公告送达,从2010年3月10日定为解除日期,1、单位手中有甲某的判决书,其中有记载甲某的住此。

2、甲某的手机有记录单位打其手机的单位座机号码时间为2014年6月24日多次。

请问这种情况用公告送达违法吗?公告有生效日期吗?解除日期以判决执行日起点合法吗?刑满三个月后再解除符合法律规定吗?请高手指点,有重谢。

咨询者:fa214754...福建
[咨询时间:2014-07-16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陈福猛律师
[地区:福建-厦门市
手机:13606927210
积分:23678
]
回答时间:2014-07-17 16:02
陈福猛
公告是允许的。
陈奇斌律师
[地区:福建-厦门市
手机:13720890151
积分:43451
]
回答时间:2014-07-17 18:33
陈奇斌
公告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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