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今年的大学应届毕业生,2月16号去单位报道的。
之前应聘的时候老板约定的是试用期一个月1500元人民币。
报道时候公司拒绝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说一般公司都这样。
在3月9号公司以“岗位调整”为由单方面辞退我,并没有给出具体合理的解释。
在3月19号时给工资卡打入的工资只有400元,我在2月份工作的半个月工资本应该是700元,现在被其无理由克扣。
但是我又没有与公司签下劳动合同,请问被克扣的工资还要的回来吗?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