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看是否是公司派遣的,如是,就可以接续。
您好景律师,我这有个关于劳动关系如何认定的案情烦情关注:
我于98年跟老板(本人表哥)到厦门一个公司上班,至2003年公司转型,注销了原来的公司,注册了新公司,因为两个公司的业务相近,我的职务和工作内容也没有多大改变,仍继续上班。
2009年现公司非法与我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且说之前的公司与现公司的劳动关系不是延续的。
我查看了工资转账记录,2003年确有一个月公司没有发工资给我,也就是有中断(因为是亲威,我当时也没有追究少一个月工资的事)了一个月,他们便以此认定劳动关系也随之中断。
但新旧公司的法人代表完全一样,我也没有离开过岗位,新旧公司的工资转账记录中公司的账号有变更过好几次,但公司没有工资签收条。
请问这样的情况,可以直接认定劳动关系是为断了吗?如何证明是延续的呢?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