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我是一名工厂的外贸业务员;入职5年来没有签过真的劳动合同,只有一份工厂为应付验厂而制定的假的劳动合同。
工厂所有人都是假的劳动合同。工厂所有人都是假的劳动合同今年9月初我提出口头辞职,10月正式离职(9月中旬用公司邮箱发出正式的辞职报告)。
离职前签署了竞业协议,但是并没有注明赔偿金。
因为老板根本不想支付,只是做个形式而已。因为老板根本不想支付,只是做个形式而已离职时老板支付了今年的一半抽成,另一半抽成今年春节才能支付。
所以不得已签署了竞业协议。所以不得已签署了竞业协议因为公司不正规,所以并没有办理离职手续,离职前已做好与老板和各个同事的工作交接(有通过公司邮箱发送交接内容)。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遵循竞业限制协议。
我是否可以到外贸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是否可以利用到之前的客户资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