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在任其公司职员期间,与往来合作单位合作,到支付费用时往来单位未把款项直接打进公司账户而是直接汇进业务员我朋友卡号,例:应支付40000元给该业务员,该业务员实收40000后才支付25000元给其公司谎报了价格数目。
其费用差应如何划分,如何定位,如犯法严重么,量刑范围。
抑或者该业务员以无法偿还私受多余15000元,该怎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