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要求是违法的,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只要是加班了就依法享有加班的待遇,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我所在的公司是一家交易所,每天上班8小时,老板一个月只给予2天休息日,,本来说好一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后1500一个月,,休息日可多一两天.,而且签好合同了,后来,老板又反悔,说只能2天休息,而且低薪1200不变,,试用期又改为半年,且已经把之前签的合同拿走,现在还未签合同,是第二个月了..他要求每个月至少拉10个客户以上,才可以双休,请问这样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