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重复起诉,对你不利。建议慎重再次起诉。
期房,合同内容违反法规,应属无效;开发商隐瞒这一事实,是欺诈,应可撤销;超期交房已构成解除条件。
我起诉要求解除,以为解除了这些就与我无关了,现法院驳回了我的诉求,理由是超期交房解除那一条后面有一条"经甲方同意”,虽然法院已查明了我不违约和对方的违约,但法院听从那霸王条款,还说此合同不存在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
我想问,法院是因为我选择了其中一个诉求而推断那两个情形不存在吗?三个情形都存在的情况下,可不可以同时诉求?如果解除不了,还能再以无效和撤销起诉吗?先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