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1994年结婚村官以我离婚为由抽回我的土地 经苏木政府调节达成协议 协议具体范本如下:甲方 我村村委会 乙方是本人
因土地抽回一事双方达成协议 1·考虑乙方特殊情况甲方从经费中拿出1000元钱作为乙方贫困生活补助。2·乙方被抽出的土地于2014年末甲方协助乙方协调所居住村民小组。3·乙方婚出或乙方前夫结婚乙方土地必须由小组抽回,严格按小调整制定的政策执行。
甲方·村书记的名字
苏木工作队 村长 的名字
乙方·我本人
2014年4月9日
此协议除此之外别无其他任何痕迹。请问此协议是否属于有效协议 请求律师援助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