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对,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你对判决不服,可以根据判决书限定的日期内上诉。
承租一个没有下水的饭馆,在经营半年后,当地食药局查验后不允许经营。
找房东协商,没有办法解决。找房东协商,没有办法解决因此,根据合同法给房东送去《解除<房屋租赁协议>的通知》与《送达证》,房东接收了《通知》,但拒绝在《送达证》上签字。
20多日后,给房东送去租房钥匙,但房东拒绝接收钥匙也不退出剩余的房租。
起诉到当地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只是要求:判决被告退出剩余房屋租金1890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但法院却判决了解除租赁协议的日期和退还的租赁费额,比诉讼请求少了1863元。
请问:这样超越诉讼请求的判决对吗?符合《民法通则》的法律精神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