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一方擅自通过找到人无交易将底店转移在其姐名下,其姐第二次将该底店转卖。
经法院提供房地产交易档案显示;第一次转移在其姐名下16万元,第二次其姐转移给陈某23.5万元。
本人依据物权法第一二章,合同法第52条诉求第一次交易无效,第二次交易无效。
通过一审、二审、三审判决认为;第一次交易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第二次交易陈福斌出资57万元合法取得所有权。
请问;物权法规定的房地产档案为法定依据,还是口述为法定依据?还有什么法律规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