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律师,您们好,请问基层法庭在调解甲,乙双方经济合同纠纷时,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甲方也没有申请财产诉前保全,在这种情况下,法庭有没有权利解除双方的合同,(深夜11点左右,私入民宅丙方的草场,法庭2人,甲方9人。
将乙方所承包的甲、丙两家的羊群让甲方连夜赶走一多半,赶走了多少羊,法庭也没让乙方清点,乙方还承包了丙方的羊群,乙方一再对法庭申明应该让丙方到场,并拿出乙、丙双方的合同以证明这群羊里还有丙方的羊,但法庭不准乙方通知丙方。
所剩羊群的数量已少于丙方承包给乙方羊群的数量。
法庭事后对丙方解译说;你的合同没有到期),并且在强制(强迫乙方同意解除甲乙双方的合同并签字)乙方解除合同的同时,也连带伤害了丙方的利益。
1.请问律师,法庭的行为是否违法?违反了哪条法律?2.请问乙方应怎么办?3.请问这里的丙方应怎么办?虽然三方的合同都没有到期,(乙方同时承包了甲丙双方的羊群,甲方的合同2013年到期,承包期为五年。
丙方的合同2012年到期,承包期三年。丙方的合同2012年到期,承包期三年)但法庭强制解除了前二家的合同,并伤害了丙方的利益,是否也意味者合同被同时解除,丙方的损失应向谁讨还?
此致
咨询人:孙爱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