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问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第九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台港澳地区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劳动者的,应认定有关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83年的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华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定的)但现在这条规定已经作废,今年3月1日实行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并没有强调代表机构一定要通过涉外服务公司聘请员工,哪请问这条司法解释还具有可行性的法律效力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