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水死亡在刑事侦察学上多属意外事故或自杀,但不能排除他杀的可能。据你提供情况是有疑点,建议更详细了解死者失踪时间,死亡时间,地点,被发现情况,如有疑问,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李协华律师于 2011-04-23 15:27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本人有一朋友的女儿今年16岁系本地一高中的学生.在2011年4月11日下午13.30吃过中饭后去上学.我朋友在2011年4月11日下午17点左右接学校电话说其女没到学校上课.在我朋友多方找寻无果后又在学校同学口中得知2011年4月10日其女在学校被三个女同学殴打过.还有一同学下午打电话给其女时接电话的是一男子并马上挂掉呢电话.在打过去就是关机呢. 于是在2011年4月11日晚20点左右在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注;失踪》直到2011年4月17日下午其父在当地殡仪馆找到其女尸体.其女尸体头部和右脸部及其颈部有明显青紫色瘀伤.其父怀疑其女系他《她》杀.原因是其女2011年4月11日回家吃中饭时其父及其家人没有见到其女头部和右脸部及其颈部有明显的青紫色瘀伤.其女也无任何反常情绪当即要求其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关安机关当时联系法医在殡仪馆给其女做尸检说是溺水死亡系自杀所以不给予立案.当其父问及尸体头部和脸部及其颈部青紫色瘀伤的来源时其法医没有给予任何解释.请问一下这样的溺水自杀可以成立吗???希望各位给点主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