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港资企业,自成立以来十数年,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先是每月28天、每天10小时,现在依然是每月28天、每天9小时(28天满勤,上午8:00至12:00、下午13:30至18:30),根据劳动法,我们实际每月加班5天半,可工资还是那么多。
只有9小时以外才算加班。只有9小时以外才算加班今年,员工提出意见,公司想改成26天8小时制,可前提是要改可以,但工资必须按相应的比例下调。
员工一片哗然,本来在同行业中(26天8小时),我们的工资(28天9小时)比他们持平或偏低,老员工要走,新员工不是嫌上班时间太长,就是闻“薪”止步,可就是这种与外面不接轨的情况下,老板们仍然坚持一己之见、冥顽不化。
怎么办?请赐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