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东莞市一家工厂工作了十来年,已签无固定期合同,现工厂有部分人员需调动到深圳市不同名称的分厂,工厂要求一定要去,不可以不去或调动到其他部门,否则自己辞职,并且,工厂不赔偿任何损失,请问,这是否违反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