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母亲在一家公司上班三年,现被强制解雇,解雇原因是年龄大了,可今年才51.公司未发放任何经济补偿,说是不存在劳动关系。
我认为她两年前年龄并没有超限,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应该得到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请问各位资深律师,这个观点能成立吗?是不是还欠缺其他补充呢?劳动局是否认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