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怀孕八个多月,在广东东莞的一家公司也工作了四年半了,2010年11月份刚签了一份不限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现在公司经营不善,要裁员。现在公司经营不善,要裁员我也接到通知,说要跟我解除劳动合同。
赔偿是按劳动法规定的n+1来赔,另因考虑我还未生产,多加三个月的工资(产假工资)。
我想问下:如果我同意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他应该赔偿我几个月的工资?那哺乳期的怎么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