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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期间公司加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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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81731什么是编号?

辞职期间公司加薪问题

您好,我于2010年10月11日入职一公司,当时签订合同期一年,试用三个月,工资1450元人民币,满三个月后转为正式员工,工资为1600元人民币,工资发放为当月发上月劳动所得,合同内还说明,如期间辞职,需提前一个月申请,我按照公司规定于2011年2月15日进行提交辞呈,但是工资却没有加为1600元人民币,人事部的理由是当事人提出辞职,我司有权利行使或不行使加薪转正的权利。

我想咨询从法律角度上看我应不应当得到加薪部分,谢谢您的阅读和指导,期待回复!

咨询者:relee广东
[咨询时间:2011-03-15
悬赏分:
解答数:1]

最佳答案

严世勇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市
手机:13510757805
积分:618
]
回答时间:2011-03-15 20:01
严世勇
应当。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三个月,已经违法。你在第二个月的工资就应该是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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