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你提出的问题解答如下:
1、存在无效的情形的遗嘱无效;
2、如果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内容不相抵触的,数份遗嘱均有效;
3、内容相抵触的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即如果内容相抵触的数份遗嘱既有公证遗嘱,又有非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如果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你提出的问题解答如下:
1、存在无效的情形的遗嘱无效;
2、如果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内容不相抵触的,数份遗嘱均有效;
3、内容相抵触的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即如果内容相抵触的数份遗嘱既有公证遗嘱,又有非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如果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