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8日辞职,但办离职手续我直属领导帮我办的,在30日发了工资但加班工时所在部门还未报上级,过年后所在部门已把加班工时报上级,在本月20日工资发放工资,可我的加班费未补发给我,我已跟上级反映此问题,但未见及时处理,这样有违反劳运法吗?应当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