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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中的期限和社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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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69986什么是编号?

关于劳动合同中的期限和社保问题

我是2010年4月1号入的职,然后一直没有买保险也没有签合同,直到11月12号才签的合同,合同落款日期是2010年11月12号,但合同第一条规定合同期为1年,时间是2010年4月1号到2011年12月30号,试用期为6个月,然后规定医保从11月12号签订合同时才开始买,然后养老要从2011年1月才开始买,当初迫于无奈,不想失去工作才签订了这份合同,可是到2月15号都没见他买保险,于是我提出辞职,他只同意按照合同从11月12号开始补医保,从1月1号开始补养老。

请问我有没有权利要求他从我入职的4月1号开始就补齐保险,还有就是我4月1号入职到11月12号之间签订的6个月试用期是否合法,如果有瑕疵,是否有权利要求他给付6个月的双倍工资,谢谢。

补充说明:
你好,李律师,我还想问下,如果我要求补6个月的双倍工资可行吗?
咨询者:ouytskyl...广西
[咨询时间:2011-02-19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李雪梅律师
[地区:辽宁-大连市
手机:15904268899
积分:42482
]
回答时间:2011-02-19 14:52
李雪梅
1、单位应从你入职的当月为你交纳各项社保; 2、合同期1年,试用期只有1个月,你可以要求补付5个月的正式工工资。
你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以很难得到支持。
李雪梅律师于 2011-02-20 08:23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罗海华律师
[地区:广西-柳州市
手机:13377224509
积分:1533
]
回答时间:2011-02-20 20:16
罗海华
有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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