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一套10年前的单位集资房,购买时单位开据了盖有单位公章的收款收据,上面注明了是集资房款,但一直未给办理产权证,现因领导换任的原因,现任领导以此房不是集资房,在将此房在退回所交房款后收回此房,请问此单位的作法是否有法律依据,他们是否有权收回此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