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4年后原单位诉讼返还购房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从原单位辞职已经4年多,在原单位时公司为优秀员工买房支付一半房款,同时约定按照在公司供职年限(从入职到退休)分摊房款,例:30岁入职40岁离职,公司承担一半房款的(40-30)/(60-30),即公司要求返还公司已支付的2/3房款。
请问公司的该项要求是否合理?已经离职4年多,该项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该项的诉讼时效在法律上应该是多久?
补充说明:
为什么有的律师认为是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而有的又说不超过时效?比如您.
可否详细说明,及法律的依据是什么?
如果不超时效,另外上述事情,在我离职时办理手续时公司总经理口头答应我同意从该返还的房款中扣除我在公司的剩余年假折合的工资,我可否在公司提出上述诉讼后,我要求公司履行当时的承诺呢?
如果面对公堂,我可否能得到我要求的该项利益,
谢谢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