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2016年6月被告瓦工为我装修地面,2016年11月发现地面出现大面积空鼓,在2016年11月6日双方协商由被告负责维修,并有我(被告)执笔写了一份全部维修协议,先约定维修。这份协议双方都签字。之后被告提出不想维修,双方于11月8日协议被告付原告x万元钱,由原告执笔写的一份欠条,双方和见证人也都签字。现在到期被告拒不还钱。我有几个问题想咨询您:
1.被告现质疑欠条的合法性。说那个协议和欠条都不是他自愿写的,是我(原告)写的,他签的字。实际上当时他说不会写,让我写的。这影响欠条的合法性吗?
2.我们之间签的“维修协议”在法庭时我出示还是不出?出示对我有利吗?
这个案件我(原告)从哪些方面怎样举证才能胜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来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