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向单位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生育妇女户籍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二)生育妇女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生育妇女户籍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二)生育妇女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