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法人更换,合同未到期,能否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如何获得公司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劳动合同。
”现公司老板直到现在都没有发放工次,以前的公司老板是分二次发放工资。
每月的十五号发效益工资,月底发基本工资。每月的十五号发效益工资,月底发基本工资新老板说是十五号一起发工资,但信天十七号都没有发。
是否我通过这一条可以要求公司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解除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合同的工资待遇,只有基本工资,没有效益工资。
那在获得经济补偿的时候是按合同的工资计算,还是按实际发放的工资单计算。
请求帮忙,万分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