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界的专业人士,您们好!我公司的母公司为外资企业,在中国建立了一个子公司,之后子公司与国内公司合资建立一个新的公司,工商局已经出具证明说明合资公司为内资公司,但是想更有力地说明这点,请问可从哪些相关法律法规拿出确切证明?
另,外资企业境内投资暂行规定似乎也没明文指出境内投资公司为内资公司,所以难办.
谢谢各位的认真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