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2月5日上午9时50分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行使到淮安市楚州区林集镇被白马湖派出所警察栏下[警号084054没有开警车]说我机动车违章带人!叫我罚款50元!我当时就交了!可是我回家一看!处罚决定书扣了我50分!违法代码是1036可罚款收据违法代码是1031。
于是我去督察科申请行政复议!有一个姓张的叫我不要复议了说;复议很麻烦把50元退还给你,我要求把处罚决定书上我的签名当场作废了,他说不需要,我又不放心。
请问我应该怎么办?!行政复议后能有什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