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问下劳动法里对于我们劳动者被公司以各种主观理由欲提前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
我们是现南京移动员工,是与南京鼓楼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属于劳务派遣制员工。
我们在签劳动合同的时候有一张三方协议,涉及人即鼓楼人力、员工、南京移动,里面有一条款如下:在合同期内,若乙方(员工)出现以下行为,一经发现,丙方(南京移动)有权将乙方退回甲方(鼓楼人力):乙方因工作技能低等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年度绩效为“一般”及以下。
我想问下这条款有没有法律制约或依据,是否为霸王条款,我们作为劳动者能根据劳动法哪些条款来维护我们的权益?我们都是在公司工作超过5年的老员工,这些年为公司工作都是兢兢业业,工作能力均被认可,但都是去年年度绩效被打为“一般”,我们都曾续签超过两次合同,原合同期均未结束,所以在此想诚恳的麻烦权威人士为我们解答一下,能让我们在与公司沟通时能拿出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