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交通肇事导致本人伤残六级并二级精神残疾,2003年伤势好转后,一直控告交警队包庇对方交通肇事罪枉法行为。
请问:本人现在是否仍然具有去交警队要求查阅、复制本事故现场照片的法定权力、有何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