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我的问题是这样的:去17年三月份买的本市一套期房,当时去售楼部的时候销售员介绍的普层区是当年七月底交工,结果买房是去签合同,发现合同的交房日期是18年五月底,就问售楼部怎么回事,当时销售员给出的解释是普层区和高层区同属二期工程,合同中的交房日期是整个这一期工程全部交工的日期(也就是高层交房的日期)我买的普层区还是17年七月底交工,于是我就签订合同,并支付了首付也像银行贷了款。
结果到17年七月底去售楼部还没交工,每次去售楼部一直往后推日期一直推到现在还没交工,导致我现在一边还贷款一边租房住,而且发现不止我一家这种情况,买二期普层区的都是这种情况,想咨询一下遇到这种情况有什么解决办法,找哪个部门能帮忙解决?是不是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不可以像消协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