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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夫妇结婚30年纪念日时,其儿子特意去上海扬帆旅行社为父母出行咨询旅游路线。因以前曾到桂林旅游过一次,夫妇俩希望换个景点。接待的小姐说,这次的桂林游因为有恭城桃花节,因而是一次很精彩的特色游。儿子觉得父母到桂林既可欣赏桃花,还可以参加当地的节目,就替他们报名参加了2月28日到3月3日的桂林旅游团。

谈起桂林之游,林某很生气:“我去桂林就是为了看十里桃花长廊的,要知道没有桃花的话,我根本不会选择去桂林。桂林的一些景点,我上次已经全玩过了,何必去第二次呢?”

回到上海的第三天,林某便到扬帆旅行社要求给个说法。旅行社答应给100元作为补偿,但这样的处理意见让林某很难接受。

林某提供的旅游合同中,此次旅游的名称为“桂林、阳朔、恭城桃花节双飞四日浪漫游”,但游览景点一览中并没有将“桃花节”单独作为一个项目列出来。旅行社的一份参考行程表上,尽管有对恭城桃花节景观的详细描述,但也没有将“桃花节”作为一个单列的旅游项目。

据扬帆旅行社营业总部接待部负责人马林介绍,今年桂林的天气较冷,桃花开得晚。旅行社推出的旅游项目是根据当地旅游部门提供的宣传资料设计的,根据今年桂林桃花节2月26日开幕的信息,他们设计了这条线路。桂林方面负责接待的旅行社在该团出发前,并没有提及桃花节延后开幕,因此这个团准时出发了。

马林表示,桃花盛开的日子不是人为可以控制的,旅行团没办法确定桃花盛开的具体时日,只能根据以往的经验来推测。对游客而言,到了恭城却没有看到桃花盛开的场面的确比较遗憾,因此该团回到上海后,扬帆旅行社与桂林当地的旅行社经过协商,同意给每人100元作为补偿。目前,扬帆旅行社已停止了这条线路的组团。

据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徐女士介绍,由于林某没将“桃花节”这一旅游项目明确写入合同,因此获赔很难。如游客完全为了参加旅游地某一节日而参团,一定要将该节日的相关内容写进合同。

不过,一般旅行社不愿签署这样的合同,桃花节这样的活动往往不是旅行社能控制的,如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入合同,旅行社将承担很大的风险。因为如果当地的节日被取消,旅行社就不得不退机票或车票,这些对旅行社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因此即使游客提出要将节日写入合同,旅行社也往往会拒签这样的合同。

问题:1、本案中林某与扬帆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存在什么法律漏洞?

2、旅行社是否构成合同欺诈?为什么?

3、本案中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徐女士认为,由于林没将“桃花节”这一旅游项目明确写入合同,因此获赔很难。其法理依据何在?

4、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过程中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咨询者:fa551172宁夏
[咨询时间:20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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