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我们家(我爸和卖家签的合同)买了别人的五亩地,当时签订合同说20年前后土地经营使用权属于我们,期间2006年因为土地政策变动,我们家(我妈)和政府又签订了新的合同,有效期到2027年。
但是到了2012年,卖家通过各种方式阻碍我们家种植作物,到了2013年初卖家强行侵权春耕。
于是我们把卖家告上了法院,我们请求法院:1.要回我们家土地经营使用权;2.补偿今年一年的经济损失5000元;3.还回2006年至今政府补贴总计5000元。
结果前几天审判结果驳回,总觉着法院有些偏袒,欺负外地人。
现在想咨询一下前辈,这个审判结果正义吗?我们家还可以要回土地吗?觉得心里过不去,想提出再次诉讼,有希望赢吗?如有好心人帮助,我们可以请求您作为我们的律师委托人。
联系人:杨力祥(18051356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