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4年,在陕西正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张春荣处做了分项承包,于2015年底交付住户使用,2016年由该工程项目经理张广雄(公司法人弟弟)出具结算单,付部分工程款,还有10多万未付,我们没有合同,我应该用什么程序是该公司一次性的付清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