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乡下有一块旧物,政府批准拆除重建,原本在这房屋后面有一块土地是政府售卖给我们的和旧屋连在一起,但是目前没有拿到土地证就已经建好,后面才允许将旧物拆除在这基础上建造起来,在拆除之前直到现在都没有拿出一个建造房屋的标准及规定,也从未征求屋主们的意见,最终导致先建的人在新买的地基上可以往上建房屋,而后建的房屋无法在此上面建造,曾向政府申请统一建造被拒绝,同时政府没有拿出各种批文及房屋标准来限制屋主在买来的地基上建造房屋,引起屋主们的不满,其中有一户人家的房屋面积被政府拿去做为公共用地且没有任何的补偿。
当初政府以外观统一的理由限制其中6户不允许在买来的地上建筑2层以上的房屋,其次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划导致每家每户的格局不一样,楼顶的无法达到统一的目的,在以上过程当中政府公职人员没有充分征求屋主的意见,以个人的想法来规定房屋的建造,房屋利用率低,面积浪费严重,以我想了解在这当中政府有没有触犯到哪些法律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