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盖假公章签订劳动合同和发布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加盖的是假公章,当时没有法人或委托人在劳动合同落款处签字或署名日期,后来在劳动者提出仲裁时才补填法人签字及日期,且未将另一份合同交给劳动者。
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同样是盖的假公章。
请问:签订劳动合同时盖假公章也没有法人或委托人签字及日期,是否可以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向员工支付支二倍工资差额?再请问: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加盖假公章也没有法人或委托人签字,是否可视为解除行为无效?在仲裁时是否可以主张撤销其解除合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被非法解除期间的工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