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内蒙古法律咨询 > 劳动纠纷 > 

呼和浩特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469108什么是编号?

呼和浩特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我母亲是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民政局下属企业(国营),在2006年因单位效益不好在没有签署任何书面文件的情况下就把职工遣散回家了,直至2013年单位面临拆迁,当时只给了单位一半的拆迁款,剩下的一半是由2015年12月付清。

现2016年12月份单位要和我母亲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共就给截止到2005年,这样合理吗?补偿金按什么方法计算?

补充说明:
单位在2005年公章、营业执照等证件和税务登记证交给上级单位,以05年以后单位不存在为理由要求我们日期截止至05年和我们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非要给按照2005年算怎么办?我应该怎样维权?
还有如果按2016年解除劳动合同的话补偿金应该怎么算?
咨询者:fa214761...内蒙古
[咨询时间:2016-12-05
悬赏分:
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赵井燕律师
[地区:辽宁-沈阳市
手机:13019349228
积分:231869
]
回答时间:2016-12-12 13:04
赵井燕
不合理,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补偿金应当给付至解除合同日;若是单位单方解除则应当给付经济赔偿金,为补偿金的一倍。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