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合同上规定,从约定计算之日起,拆迁安置房将会在30个月内交付,然而拆迁办在超期后也未履约。
合同中并未约定拆迁办超期未履约的处理办法,当地的拆迁管理办法中也没有规定。
那么,被拆户能否请仲裁机构介入仲裁,还是直接依据合同法将其诉诸法律?拆迁办又该如何赔付违约?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