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四川法律咨询 > 劳动纠纷 > 

这个证据能否证明。。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463436什么是编号?

这个证据能否证明。。

离职证明

xxx,女,身份号xx,该同志2010年6月23日应聘到我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签订至2018年6月23日。从2014年1月17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无假不到,连续旷工三天,已按国家相关法律及公司管理办法于2014年1月23日按自动离职处理。于2016年1月14日补办离职交接手续,现已办理完毕。公司为其办理的个人社会保险截止2014年1月31日

特此证明!

xx单位

2016年1月14日

请问该离职手续能否证明事实:

1单位2014.01.23日对我单方作出自动离职处理,并且停止保险购买的事实行为,解除了与我之间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2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不谈时效的情况下)我此证据向相关部门提起要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赔偿我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能否获得支持

旷工的事实案情是我生病单位不给我办理请假手续。单位未按违纪员工奖惩流程就对我做出自动离职,处理主动事实解除劳动关系未通知过我,也未出具解除关系证明。而其按违纪员工奖惩流程就对我做出自动离职处理。

咨询者:a2469376四川
[咨询时间:2016-05-24
悬赏分:
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李保忠律师
[地区:辽宁-沈阳市
手机:13840508677
积分:375388
]
回答时间:2016-05-31 14:59
李保忠
申请仲裁。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