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省高院无视新证而作出驳回再审裁定书,该如何办?
仲裁:申请人✚ 一审:原告 ✚ 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 均是本人
本人因与单位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市中级法院作出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于2015.10.08日向省高院递交了以⒈有新证.⒉原终审判决依据证据未经质证.……等情形为由提出再审申请书。2016.05.03日收到省高院驳回裁定书。 我最无法接受的是我递交的足以推翻原判决启动再审的证据,该裁定书上未提及一个字。
新证- 《2016.01的离职证明》推翻原一审二审认定系我自动离职事实
证明事项: 2014.01.23日单位以我连续旷工3天为由,单方对我做出自动离职处理,并以此由于31日起停止缴纳保险的主动事实行为。属于单位单方主动解除了与我之间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新证- 《2016.01离职手续清单》
证明事项:2016.01离职证明是本人为了入职新公司而委托朋友前往单位办理索要的。朋友在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代我签字解除与单位劳动关系后才得到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
这2个证据足以证明本案是因单位单方解除行为而引起的诉讼了。并且也足以推翻原终审原一审认定系我自动离职错误事实,也能证明单位单方解除行为是违法了的吧。我请求判决单位支付我经济赔偿金和赔偿对我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应是能获得支持的吧!
证据递交前我是联系法官告知得到其许可了的,递交后也联系法官确认了她已经收到。然而当我收到裁定书后电联该法官询问为什么不见裁定书上提及.她却莫名反口说收到证据时审查结果已出,她无法进入什么系统.这个回答实在让我不禁多问了几句,于是就得到法官很干脆的告诉我反正她这里结案了,不服的话就去检察院就是。
面对装裁定书的快递单上发件时间是2016.04.21日?????裁定书上结案时间是2016.04.24日????并且我压根不知道裁定书上的审判长是何方神圣????从何处而来???从何时开始审理本案的??
如此事件该如何处理?? 心都碎了~~这种情况该如何办?不是逼不得已我不愿,也不敢去检察院,因为两年的维权经历让我见识了什么叫。。。我不敢想象如果检察院倘若也是如此莫名情况驳回的话,我会如何!再申人不求别的,只求能得到此公平的审判.不能忍受被强制剥夺一半的希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