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叔于2015年2月27 入职广州一服务公司做清洁工(扫街道)。
16年2月10生病入院,因病情重本地无亲人照顾,应医院要求于12日回当地治疗。
期间入签劳动合同,公司未给买社保,当时主管告知先回家治病也未办离职手续。
现联络公司,公司方称2月10已办离职,已不属公司人员。
现想诉求:1.未签合同期间的2倍薪资赔偿;2.补交社保或赔付期间应交社保费用;3.赔付未买医保导致未能报销的医疗费用损失;4.公司方单方辞退的赔偿金。
请律师分析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