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3月1日入职,2016年1月份提出离职,2月1号正式离职。
3号发年终奖却没有我的。3号发年终奖却没有我的公司的理由是公司规定。
而其他比我早几天离职的员工就有。而其他比我早几天离职的员工就有在职期间,每个月轮流值班两天,法定节假日同样轮流值班,但是没有加班费和补休。
请问申请劳动仲裁有机会获得这几年加班费和年终奖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