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欠了高利贷无力偿还,与放贷人协商还本息,放贷人不允,发了律师函催讨,后起诉本人。
律师函里催讨的数字是高利贷数目,而起诉的数字远低于律师函数,请问,本人能将其律师函与诉状里数字的矛盾作为本人抗辩的理由与证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