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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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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368313什么是编号?

债务转移欺诈

a公司因短期周转需要,经自然人b介绍向自然人c借款700万元,由a公司以某信用社股权500万股作为担保并由b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后a公司以某银行知悉其尚欠c借款未还无法向该银行续贷为由,请求c出具了一份借款情况说明书,说明书中约定其中663万元本息由b偿还,a公司代表、b和c三方在该说明书上签字并口头约定该说明仅用于向银行申请贷款,两个月后,三方又进行了对帐并在对帐单上签字。

借款时间到期后,c要求a还款,a提出:1.只承认a公司代表在《借款说明书》上授权,其他概不承认;2.承认37万元本金债务,其余663万元已转移给b,应由b承担清偿责任;3.鉴于债务已转移,a公司原来与c签订的借款协议自然失效,该公司原承诺用于担保的信用社股权担保责任自然消除。

经核查,a公司向c借款后,先后三次将400万元款项划转给b,其中两次在c借款到帐当日划转,b也向a出具了借条并清明利息。

此事c在三方出具向银行的借款说明书后才发现;b是国家公务员,因投资失利,负债累累,根本不具备偿还该借款的能力,之前c根本不知道这些情况。

现咨询: 1.如何才能有效认定a公司的欺诈行为? 2.a公司的股权担保是还仍然有效? 3.c应当如何向a公司追偿?

咨询者:fa551403福建
[咨询时间:201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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