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乡镇副乡长,利用职务便利,为其朋友经营的产品,向所在乡镇下属各个村委会推销。
各个村委会负责人因确实需要或碍于面子,均购买该副镇长推销的产品,将购买的产品个人所有,并分发给村委班子成员。
该副镇长推销产品总额为4万余元,个人获得金额不详。
各个村委书记将购买费用从村委经费支出,以餐费或油费等其他名义虚开发票入账并报销。
我想请问,该副镇长和村委书记触犯了相关国粗法律、党内纪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