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地点: 重庆. 本人照a的建议, 2007年九月同意经a手为a/b二人垫钱十万作为注册资金办理公司注册. 谁知公司注册完毕, 二人随即取出垫资. a拿走八万,b用掉二万(根据二人声称). 在次之前为预防不测, 本人让a/b二人签有借条, 借条写明由a归还全部十万垫资. a逃走后, 便开始大肆挥霍拿走的八万元. b一直声称要归还二万. 今年七月在用掉更多的其他借款之后便消失. a现藏于深圳(详细地址未知, 通过别的途径得知其电话号码). 估计又在寻找下一个牺牲品. a在此之前, 已经欠下二万多同学的债务.
问题: 1 a的行为可否按诈骗罪立案?
2 民事诉讼费用大约多少?
3 按民事诉讼哪儿立案才能有效地执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