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挟款潜逃, 大肆挥霍一空, 藏匿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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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451什么是编号?

挟款潜逃, 大肆挥霍一空, 藏匿于深圳

事发地点: 重庆. 本人照a的建议, 2007年九月同意经a手为a/b二人垫钱十万作为注册资金办理公司注册. 谁知公司注册完毕, 二人随即取出垫资. a拿走八万,b用掉二万(根据二人声称). 在次之前为预防不测, 本人让a/b二人签有借条, 借条写明由a归还全部十万垫资. a逃走后, 便开始大肆挥霍拿走的八万元. b一直声称要归还二万. 今年七月在用掉更多的其他借款之后便消失. a现藏于深圳(详细地址未知, 通过别的途径得知其电话号码). 估计又在寻找下一个牺牲品. a在此之前, 已经欠下二万多同学的债务.

问题: 1 a的行为可否按诈骗罪立案?

2 民事诉讼费用大约多少?

3 按民事诉讼哪儿立案才能有效地执行判决?

咨询者:eastern福建
[咨询时间:2008-09-01
悬赏分:
解答数:2]

最佳答案

李先奇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 400-817-8888
积分:2396
]
回答时间:2008-09-04 11:12
李先奇
eastern网友: 你于2008-09-01 03:19:23 提出的咨询回复如下: 你的问题,楼上的陈宗荣律师已经给出了基本答案,我也是赞成陈律师的观点,现只就一些具体细节补充一下. 关于管辖 1、如果A或B有任何一人的常住地或者户籍地在重庆,则你可以在重庆法院起诉; 2、如果有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发生在重庆,既合同履行地在重庆,你也可以在重庆法院起诉。 关于送达: 1、如果你知道A或B的现住址,法院可以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 2、如果无法知道A和B的具体住址,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关于时效: 1、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两年,注意不要错过时效。 如需进一步咨询,请与我联系。 祝你顺利解决面临的问题!
找律师就找李先奇律师,为您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人力资源法律服务。

回答

1
陈宗荣律师
[地区:福建-南平市
手机:13960662021
积分:5397
]
回答时间:2008-09-01 06:34
陈宗荣
eastern网友:

你2008-09-01 03:19:23 提出的问题,我个人的看法:

一、诈骗罪是指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A向你借款8万元,说作为注册资金办公司,并出具了借条,事实上也注册了一家公司,只是注册之后抽回资金,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指控A涉嫌诈骗罪,在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上,有些问题,容易被A钻空子。这类案子通过刑事渠道解决,比较困难。

二、既然A给你出具了借条,你以借贷纠纷提起民事诉讼,还是比较顺理成 章的。法院的案件受理费是1800元(今后会判决债务人承担)。根据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你只能到A的常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此类案子,判决容易执行难。

以上意见,供参考!

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

陈宗荣律师

二○○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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