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底,我没有如同往常一样接到父亲的电话。一周之隔,我接到陌生的电话,是爸爸在重庆的朋友,我被告知爸爸被抓到襄樊去了。本以为是数天的情况了解,结果成了今天的宣判,我父亲被判处14年。
我不知道这14年是什么概念,究竟犯什么样罪行需要有如此的期限。是造成了什么意义上程度的重大危害损失还是何其严重的后果,一个人要承担如此的罪行,尤其是“莫须有”的罪名。
事情得从2003年开始。我在上海工作时,之前父亲一个人在重庆做生意。他主要做的是医疗器械的相关产品。经过朋友认识上海高科放疗设备的杜锡九,我和父亲当时一起去了杜的公司,他们商谈后父亲负责帮他开发西南市场并确立了代理关系。生意之间摩擦纠纷总归会有,几台机器推销出去后杜锡九的佣金迟迟不完全兑现,而他又要偷税漏税帐目上有很多眉目。我父亲因此扣了其一台机器的部分款项。这原本是民事经济上的纠纷,可是到了襄樊公检法的眼里,他们却觉得一台机器数目不菲100多万,而且从中又能得取颇多好处,因此给我父亲安了一个“金融诈骗”的罪名。
可是他们从2007年底至今都没有找到所谓诈骗需要的私刻公章的证据。公安经侦支队的人反复侦查,检查院材料退回几次,法院第一次开庭毫无十足证据和意义。终于在今天2009年2月27日给了一个结果:判处14年的金融诈骗罪。
如果说我父亲有贿赂医疗人员购买机器,有协助偷税漏税,这些行为是“诈骗”吗?他给国家社会人民造成危害了吗?为什么那个杜锡九成了原告堂而皇之的是受害者,而我父亲要去坐14年了监牢。
难道中国的法律就不是正义的支撑,而完完全全的金钱交易。天理何在!
我想咨询下,我们没有钱去打点那些贪官污吏,没有钱去孝敬那些名不符实的律师,我的父亲受到如此的审判,我们到底该怎么办?
真心求助,恳请回复,不胜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