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江苏法律咨询 > 其他 > 

行贿罪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446935什么是编号?

行贿罪

1998年5月,沈某向某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非国家工作人员)陈某行贿20000元(依法属于“数额较大”)。

上述犯罪事实均于2005年7月才被司法机关发现。上述犯罪事实均于2005年7月才被司法机关发现对沈某的追究时效期限是否届满?

咨询者:fa214758...江苏
[咨询时间:2015-06-06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张仁忠律师
[地区:江西-九江市
手机:13870277284
积分:1929
]
回答时间:2015-06-06 15:56
张仁忠
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李福明律师
[地区:广西-桂林市
手机:13807731978
积分:4036
]
回答时间:2015-06-06 16:42
李福明
如无时效中断和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则已过追诉时效。
刘建平律师
[地区:江苏-苏州市
手机:
积分:110182
]
回答时间:2015-06-06 23:05
刘建平
未过追诉期。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